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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3.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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