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年度工作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库一般项目进行排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排序和项目预算评审、执行情况,结合项目实施周期和年度预算需求,提出下年度资金申请,并于8月31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