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预算评审,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保护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对于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预算评审意见,由委托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评审控制数纳入项目库。国家文物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入库一般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