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