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