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