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