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