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