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