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