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