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