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