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