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