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