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招标投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为依据,由国家经贸委委托项目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经招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国家经贸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