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