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四十五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约束机制,完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流程,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各项风险。 第四十六条 开发银行应当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执行银监会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状况、资本监管要求,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审查评估,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 第四十八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治理结构和管理职责,确保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 第四十九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内源性资本积累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优化资产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减少或免于分红、利润转增资本、国家追加注资、发… 第五十条 开发银行应当制定并表资本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范围。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合理处理银行及附属机构的对外资本投资,特别关注附属机构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