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独立、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审计工作需要的、具备专业资质和职业操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频率和覆盖面应当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指导,并应当加强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之间的沟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开发银行应当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