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