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和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