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