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七)

(七) 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和第四项规定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改由总局和省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