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制作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