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总局法规司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