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八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起草等有关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对公布的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七条 规章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需要通报的,起草机构应当在规章草案报送总局法制机构审查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1号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8年9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