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由市场监管总局主办并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决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制定的其他部门签发。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法制机构会同相关司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以及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法制机构会同相关司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以及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