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严格执行。起草机构应当抓紧推进起草工作,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交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机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请总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总局法制机构。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机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请总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总局法制机构。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