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完成后,应当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