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