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