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对《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十三条中的“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行(站)”修改为“有关计量技术机构”。 引用法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