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 将第二条中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修改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