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

十、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原第四项修改为第四项、第五项两项,第四项为:“质证”;第五项为:“辩论”。

将第一款原第五项改为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