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七、

七、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款中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修改为“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