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