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五十、

五十、 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将其中的“十日”修改为“十个工作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