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