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