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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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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二、

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一) 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 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引用法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
(十)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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