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