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的原则。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在官方网站、杂志等媒体上公布。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