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直接送交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签收的人员签收;申请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直接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有关业务司应当妥善保管签收及邮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