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局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报国务院审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