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关业务司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