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10.

10.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