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国家安全机关或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