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